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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本校115學年度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第1次甄選簡章

【人事室】本校115學年度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第1次甄選簡章

  • 依據: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國民中小學開設 本土語文 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
  • 甄選類科:

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原住民語(馬蘭阿美語、太魯閣語)、手語。

  • 報考人基本條件:
  • 具中華民國國籍,新住民不在此限(新住民:凡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籍配偶、大陸(含港澳地區)配偶。)
  •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
  • 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
  • 無性侵害犯罪登記紀錄。
  • 報考資格:
  • 閩南語:
  • 持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證明。
  • 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36小時(含)以上認證教學專業培訓研習證書。
  • 領有甄選類科之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有效認證合格證書。(以具備以上一二條件者,可至縣府教育處換發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合格證書)
  • 原住民族語:
  • 持有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12月31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103年1月1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 具以下資格之一:
  1. 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36小時(含)以上認證教學專業培訓研習證書。
  3. 大學院校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 領有甄選類科之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有效認證合格證書。(以具備以上條件者,可至縣府教育處換發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合格證書)
  • 手語:領有臺灣手語合格證書。
  • 甄選方式:口試,100%(專業素養、表達能力及儀容舉止)。
  • 甄選日期:

分次招考

報名日期

甄選日期

榜示日期

備註

第一階段招考

115年5月4日起至

115年5月25日上午12時止

115年5月25日

下午4時10分

115年5月26日下午5時後

各階段招考若足額錄取,將另公告取消。

第二階段招考

115年5月26日起至

115年6月16日上16時止

115年6月17日

上午10時00分

115年6月18日下午5時後

第三階段招考

115年6月17日起至

115年7月8日上午12時止

115年7月9日

上午10時00分

115年7月10日下午5時後

第四階段招考

115年7月9日起至

115年7月23日上午12時止

115年7月24日

上午10時00分

115年7月25日下午5時後

第五階段招考

115年7月24日起至

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止

115年7月30日

上午10時00分

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後

第六階段招考

視缺額情形於本校網站、臺東縣教育處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 報名及甄試地點:國立臺東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務處)             

地址:臺東市文化里博愛路345號、 電話:089-322047

  • 公告網址:
  • 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須填寫委託書─附件一),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 報名手續:
  • 填寫報名表並貼妥最近三個月內 一吋 半身脫帽照片二張。(附件二)
  • 繳驗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審查後當場發還,影印本留存備查)。
  • 國民身分證。
  • 本簡章第肆點所規定各甄選類科資格文件。
  • 個人簡歷1份,A4直式橫打,供甄選委員參考。
  • 男性須繳交兵役證明文件。
  • 應聘者需繳交已錄取學校資料一覽表(附件三)。
  • 應聘者須繳交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查閱同意書(附件四)

拾貳、錄取人數及標準:

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3名、馬蘭阿美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1名、太魯閣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1名、手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1名;以上擇優錄取,惟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拾參、榜示日期及地點:如各階段榜示日期,於本校網站及臺東縣政府教育處。

拾肆、遴用與報到:

  • 錄取人員應於榜示日期隔日下午5時前攜帶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合格證書影本、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影本、專業培訓研習證書影本(或族語學分證明書影本)、存摺封面影本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本校得通知備取者遞補。
  • 經錄取之擬錄用之人員,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轉請校長同意後,函報教育處辦理「媒合發聘」,俟教育處媒合後,由「主聘學校」辦理聘任相關作業。

拾伍、注意事項

  • 錄取人員如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即撤銷其資格。

(一)不按規定期限報到者。

(二)所提有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最新頒布相關法規內規定之報考人基本條件或資格等各項規定,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後發覺,已應聘任者,應予解聘;未聘用者,逕予註銷錄取資格。

(四)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教師法第十四、十五條者,應予以解聘。

  • 錄取人員應於報到後一個月內,繳交公私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X光透視證明),凡患有法定傳染病、開放性肺結核者及其他足致影響正常教學者之疾病,聘用學校得取消錄取資格。
  • 本次應聘人員之進用自115年8月31日(到職日)起至116年6月30日(離職日)止。必要時「聘用學校」得以縮短聘期終止進用,應聘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助。若相關經費補助停止則該聘約即自動失效,若學期中因學生轉學或其他相關因素致使該班無法開班上課,則聘約亦自動失效,且不得異議。
  • 聘用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由各需求學校校長將該員列入擬錄用名冊,並於教育處規定期限內,函報教育處辦理「媒合發聘」,再由「聘用學校」通知報到,協助教學。如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經各需求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作成記錄者,經校長同意後,得免再行甄選作業,逕函報教育處辦理「媒合發聘」,並由「聘用學校」通知報到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 待遇支給
  • 錄取報到人員每週於單一學校教學節數原則以20節為原則,跨校授課如超出20節以上,請聘用學校審慎評估聘用人員交通往返所需時間,避免影響聘用人員交通安全及學生受教權益。
  • 本案聘任人員不給付年終獎金、無休假補助(國旅卡)。
  • 應聘人員依據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支應標準依教育部最新規定計算。
  • 應聘人員交通補助費,依教育部補助基準辦理。
  • 應聘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勞、健保及勞退提撥作業,不得隱匿或拒絕配合辦理,自身相關權益應積極維護,若有疏忽致使損失,不得向「僱用學校」申請異議。
  • 應聘人員以擔任其認證本土語文類科為限,不得要求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 經錄取者需配合服務學校編寫115學年度本土語文課程教學計畫並接受任課時段安排。

拾陸、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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