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本校113學年度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第1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二、 國民中小學開設 本土語文 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 。
貳、甄選類科:
語文領域─本土語文 ─ 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語 建和卑南語 新 住民族語 越南語 。
參、報考人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新住民不在此限 新住民:凡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
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籍配偶、大陸(含港澳地區)配偶 。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無性侵害犯罪登記紀錄。
肆、報考資格:
一、閩南語:
(一)持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證明。
(二)持有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 36 小時 含 以上認證教學專業培訓研習證書。
(三)領有甄選類科之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有效認證合格證書。 以具備以上 一二 條件者,可至縣府教育處換發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合格證書
二、客家語:
(一)持有客家委員會核發之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證明。
(二) 持有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 36 小時專業培訓研習證書。
(三) 領有甄選類科之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有效認證合格證書。 以具備以上條件者,可至縣府教育處換發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合格證書
三、原住民族語:
(一) 持有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 103 年 1 月 1 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二)具以下資格之一:
1. 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2.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 36 小時 含 以上認證教學專業培訓研習證書。
3. 大學院校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三) 領有甄選類科 之本縣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有效認證合格證書。 以具備以上條件者,可至縣府教育處換發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合格證書
四、新住民族語: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研習並經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學校得聘任具備新住民語文專長之新住民或相關人士擔任,惟需函報教育處同意後方得聘任。
伍、甄選方式:口試, 100 %(專業素養 、表達能力及 儀容舉止)。
陸、甄選日期:1 1 3 年 5 月 27 日(星期 一 下 午 1 6 1 0 17 00 。
柒、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 3 年 5 月 17 日 (星期 五 )上午 9 時至 下午 4 時 。
捌、報名及甄試地點:國立臺東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務處)
地址:臺東市文化里博愛路345號
電話:089-322047
玖、公告網址:
一、 本校網站 https://nttues.nttu.edu.tw/
二、 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https://www.boe.ttct.edu.tw/indexw.php
拾、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須填寫委託書─附件一 ),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拾壹、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並貼妥最近三個月內 一吋 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附件二)
二、繳驗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審查後當場發還,影印本留存備查)。
(一)國民身分證。
(二 本簡章第肆點所規定各甄選類科資格文件 。
(三)個人簡歷 1 份, A4 直式橫打,供甄選委員參考。
(四)男性須繳交兵役證明文件。
(五)應聘者需繳交已錄取學校資料一覽表(附件三)。
(六)應聘者須繳交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查閱同意書(附件四)。
拾貳、錄取人數:
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4 名、 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1 名 、新住民語越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1 名 、建和卑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1 名 。
拾參、榜示日期及地點:
11 3 年 5 月 31 日 (星期五)下午5時前,於本校網站及臺東縣政府教育處 。
拾肆、遴用與報到:
一、錄取人員應於113年6月3日 16 時前 攜帶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合格證書 影本 、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影本、專業培訓研習證書影本 或族語學分證明書影本 、存摺封面影本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本校得通知備取者遞補。
二、經錄取之擬錄用之人員,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轉請校長同意後,函報教育處辦理「媒合發聘」,俟教育處媒合後,由「主聘學校」辦理聘任相關作業。
拾伍、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 如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即撤銷其資格。
(一) 不按規定期限報到者。
(二) 所提有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三)違反 中央主管機關最新 頒布相關法規內規定之 報考人基本條件或 資格等各項規定,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後發覺,已應聘任者,應予解聘;未聘用者,逕予註銷錄取資格。
(四)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教師法第十四、十 五 條者 應予以解聘。
二、 錄取人員應於報到後一個月內 ,繳交公私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 X 光透視證明凡患有法定傳染病、開放性肺結核者及其他足致影響正常教學者之疾病聘用學校得取消錄取資格。
三、本次 應聘人員 之進用自 11 3 年 8 月 30 日 到職日 起至 11 4 年 6 月 30 日 離職日止 。 必要時「聘用學校」得以縮短聘期終止進用,應聘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助。若相關經費補助停止則該聘約即自動失效,若學期中因學生轉學或其他相關因素致使該班無法開班上課,則聘約亦自動失效,且不得異議。
四、聘用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由各需求學校校長將該員列入擬錄用名冊,並於教育處規定期限內,函報教育處辦理「媒合發聘」,再由「聘用學校」通知報到,協助教學。如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經各需求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作成記錄者,經校長同意後,得免再行甄選作業,逕函報教育處辦理「媒合發聘」,並由「聘用學校」通知報到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五 、待遇支給
(一) 錄取報到人員每週 於單一學校 教學節數原則以 20 節為原則跨校授課如超出20節以上,請聘用學校 審慎 評估聘用人員交通往返所需時間 ,避免影響聘用人員交通安全及學生受教權益 。
(二)本案聘任人員不給付年終獎金 、無休假補助國旅卡 。
(三)應聘人員 依據實際授課之 節 數支給鐘點費 ,支應標準依教育部 最新 規定計算。
(四)應聘人員交通補助費,依教育部補助基準辦理。
(五)應聘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勞、健保及勞退提撥作業,不得隱匿或拒絕配合辦理,自身相關權益應積極維護,若有疏忽致使損失,不得向「僱用學校」申請異議。
(六)應聘人員以擔任其認證 本土語文 類科為限,不得要求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七)經錄取者需配合服務學校編寫 11 3 學年度 本土語文 課程教學計畫並接受任課時段安排。
拾陸、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