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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02【人事室】夕會報告

人事室工作報告(1151102夕會)
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法令宣導
為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保障教師合理管教及教學專業自主權,提醒全體教師於執行教學、班級經營及學生輔導管教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落實正向管教及適性輔導。
(一) 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遵循《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及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二) 尊重學生人格與受教權益:教師應採取合理、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不得對學生施以體罰、霸凌、羞辱、恐嚇或其他侵害學生身心權益之行為。
(三) 避免情緒性管教:教師管教學生應秉持理性、客觀及教育專業原則,避免使用情緒性、羞辱性、歧視性或標籤化之言語及不當處罰方式。
(四) 適時尋求行政協助:遇有學生行為偏差、管教困難或親師溝通問題時,應適時向學務處、教務處、輔導室或相關行政單位尋求協助,避免因處理方式不當而衍生爭議。
(五) 違法管教依法處理:教師如有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情事,經查證屬實,將依相關法令及程序辦理。
請全體教師共同落實正向管教,營造尊重、友善及安全之校園環境。
二、 教師與家長溝通及輔導管教注意事項
為維護良好親師關係,避免因溝通方式不當、文字表達不妥或情緒性回應而衍生爭議,提醒教師於處理學生偏差行為、班級管教及親師溝通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 慎用LINE等通訊軟體:LINE等通訊軟體雖為親師聯繫之便利工具,惟涉及個別學生管教、違規處理或輔導事項時,應避免於班級群組或多人群組公開討論,以免涉及學生隱私或造成不必要之困擾。
(二) 避免情緒性及標籤化文字:與家長溝通時,應避免使用責備、諷刺、羞辱或帶有標籤性之文字,例如「不受教」、「故意搗蛋」、「無可救藥」等,以免訊息遭片段截取、轉傳或脫離原有情境,衍生誤解及申訴爭議。
(三) 重要事項宜採適當溝通方式:涉及重大違規、管教爭議或親師認知差異等較複雜事項,建議改採電話聯繫或正式面談方式溝通,必要時邀請學務處、教務處、輔導室或行政主管共同參與,並適度留下溝通紀錄。
(四) 尊重學生隱私及個人資料:不得任意於群組或其他公開平台揭露學生個人資料、家庭背景、行為缺失及個別輔導情形,以維護學生隱私及人格尊嚴。
(五) 理性處理家長質疑:面對家長質疑或管教意見不同時,應保持理性、客觀及尊重態度,避免在情緒下立即回覆或與家長爭辯;對於尚未釐清之事項,不宜急於反駁或承諾處理結果。
(六) 親師爭議適時通報行政單位:如家長對教師管教方式提出質疑、雙方多次溝通仍無共識,或家長表示將提出申訴時,教師應適時向學務處、輔導室或行政主管反映,由學校視事件性質協助了解及處理,避免教師單獨承受溝通壓力,致使爭議擴大。
【實務案例提醒】
常見情境 建議處理方式
LINE班級群組公開指責學生 避免公開點名或討論個別學生缺失,改採個別聯繫
家長反映孩子遭不當管教 先了解事情經過,不宜在群組立即反駁
通知家長學生違規情形 客觀描述事實,避免使用標籤性文字
教師情緒不佳時回覆家長 暫緩回覆,待情緒平穩後再理性溝通
家長與教師對管教方式意見不一 安排正式面談,必要時請行政主管協助
家長表示將向教育局申訴 儘速向行政主管反映,依學校程序處理
討論學生個別輔導情形 避免於多人群組揭露學生隱私
特別提醒:LINE等通訊軟體之文字訊息容易因缺乏語氣、表情及完整情境而產生誤解,亦可能因截圖、轉傳或片段引用而衍生爭議。涉及學生管教、違規處理及親師意見歧異等敏感事項,建議避免透過群組討論,宜改採個別聯繫、電話溝通或正式面談方式處理,以兼顧溝通品質、學生隱私及教師專業權益。
三、 教師正向管教及違法管教相關責任宣導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受教權益,並保障教師專業自主及合理管教權,提醒全體教師應熟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法令。教師如有違法管教情事,經查證屬實,可能涉及教師成績考核、停聘、解聘或不續聘等處理,情節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亦可能負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
(一) 教師不當管教可能涉及之處理方式:
違規情形 可能涉及之處理
言語不當、管教方式不妥,情節尚非重大 視具體事實依教師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法令或校內規定,情節較重大 依相關規定進行考核懲處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侵害 符合法定要件者,可能涉及教師法第14條或第15條之解聘及不得聘任期間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符合法定要件者,可能依教師法第16條辦理解聘或不續聘
違法行為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另可能涉及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懲處種類及程度,應依具體事實、違規情節、調查結果及法定程序認定,並非僅因家長提出申訴,即當然認定教師違法或應予懲處。
(二) 《教師法》相關規定提醒:
1. 第14條: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符合相關法定要件時,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2. 第15條: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者,符合相關法定要件時,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3. 第16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符合相關要件時,得依法解聘或不續聘。
4. 第18條:教師違反相關法規,未達解聘程度但有停聘必要者,得依規定予以停聘6個月至3年。
以上均須依法律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
(三) 教師應注意事項:
1. 不得對學生施以體罰、霸凌、羞辱、恐嚇或其他侵害學生身心權益之行為。
2. 管教學生應注意方式及言語,避免情緒性責罵、公開羞辱、歧視性言詞或不當處罰。
3. 違法管教經查證屬實者,將依案件性質及情節,循教師成績考核、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4. 涉及個別學生管教問題,宜採個別聯繫或正式面談,避免於LINE群組公開討論學生個案。
5. 如遇學生管教困難或親師溝通爭議,應適時向學務處、輔導室及行政主管尋求協助,並妥善保存相關溝通及輔導紀錄。
(四) 115年教師相關法規修正宣導:教育部於115年10月7日修正發布下列規定: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8條及第9條之2。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
修正重點如下:
1. 顯屬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處罰之情形,應依規定辦理結案。
2. 一般親師生溝通或行政管理爭議,應依案件性質及相關規定適當處理,不宜一律以重大不適任案件方式處理。
3. 兼顧教師合理管教權益及學生受教權益,落實適當之案件處理程序。
(五) 【人事室特別提醒】:
1. 合理管教有保障,但不當管教有責任。
2. 管教學生應有教育目的,不應以情緒代替專業。
3. 遇有親師爭議,應適時尋求行政協助,避免自行處理造成爭議擴大。
請全體教師熟悉相關法令,落實合理管教與正向輔導,共同維護學生權益及教師專業尊嚴。
四、 加強宣導行政中立及教育中立相關規定
為維護行政公正及校園教育中立,提醒全體教職員工依其身分及職務適用相關法令,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教育基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一) 依法行政、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因個人政治立場或政黨傾向,對不同團體或民眾給予差別待遇。
(二) 不得利用職務影響政治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或要求、影響同仁、家長及學生參與或不參與特定政治活動。
(三) 不得動用學校行政資源從事競選活動:不得利用學校公物、公款、場所、設備、人力及公務聯絡管道,為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宣傳或競選活動。
(四) 維護教育中立:教師於教學及校務活動中,應秉持教育中立原則,不得利用課堂教學、班級活動或學校集會場合,從事特定政治團體或候選人之宣傳。
(五) 注意選舉期間校園管理:應依相關規定妥善管理校園場地及辦公場所,避免學校行政資源遭用於競選宣傳或相關政治活動。
(六) 注意通訊群組使用:不得利用學校官方LINE群組、班級親師群組或其他公務聯絡管道,動用學校行政資源為特定候選人宣傳或助選。
(七) 維護行政公信力:請全體同仁提高法令認知,無論平時或選舉期間,均應恪守行政中立及教育中立原則,共同維護學校行政公信力及校園中立環境。
【學校實務案例提醒】
實務情境 宣導提醒
在班級LINE群組轉傳候選人拜票或造勢活動資訊 不得利用學校公務或親師聯絡管道為特定候選人宣傳
利用學校影印機印製候選人文宣 不得動用學校行政資源從事競選活動
邀請候選人到校活動並安排競選宣傳 應注意校園教育中立及相關場地管理規定
利用職務關係要求教師或職員參加特定候選人活動 不得利用職務權力或關係施壓
利用校務會議要求同仁支持特定政黨 不得利用職務機會介入黨派紛爭
在教學過程中要求學生支持特定候選人 應維護教育中立及學生自主思考空間
【特別提醒:教師與行政人員適用規定有所不同】
(一) 校長及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相關規定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三)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不宜將行政中立法全部規定一概視為直接適用,惟仍應遵守《教育基本法》第6條及其他教育相關法令,維護教育中立。
請全體教職員工依身分及職務遵守相關規定,不利用學校行政資源從事政治宣傳,共同維護校園中立及教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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