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828【人事室】校務會議報告事項
1、115學年第1學期夕會召開時間如下:
9 月份:9/7(一)、9/21(一)
10 月份:10/5(一)、10/19(一)
11 月份:11/2(一)、11/16(一) 、11/30(一)
12 月份:12/14(一) (視校慶活動定案調整)、12/28(一)
116 年1月份:1/11(一) (期末校務會議)。
2、辦理本校115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會】及【教評會票選委員】選舉投票,請全校正式專任教師於8月28日(五)校務會議期間進行投票,本票選本公平、公正、公開(計票)及秘密投票等相關原則,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票選產生之,如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3、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事項,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月8日(星期四)止。填妥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書一份,並檢附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申請國中以下,免附繳費收據;首次申請者,須繳驗戶口名簿或新式戶籍謄本確認親子關係。申請注意事項:其中已獲其他身分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政府提供獎(補)助、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另政府補助就讀私立大學「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每學年35000元,應擇一申請不可重複。
4、辦理8月份慶生:黃O筠、吳O慧、陳O真、韓O琳、蔡O真等5位教師生日快樂。
5、人事業務宣導
(1)請依本校差勤規定辦理差勤系統,辦公時間不得無故擅離職守或從事與業務無關之工作。因公外出、請假或出差前應辦妥請假手續後 始得離校。如遇臨時緊急特殊事情,應事先向單位主管報備並委託同事代辦請假,不假外出或有虛偽情事者,以曠職論處。違反差勤規定之懲處及影響教師權益摘錄如下:①教師經查有曠課、曠職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留支原薪或記過處分,不發給當年度考核及年終工作獎金。(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第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②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情節嚴重者,列入不適任教師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2)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規定,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即每日加班不得 超過4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3)為營造友善職場工作環境,本校禁止性騷擾及職場霸凌,同仁應互相尊重並注意言行若有申訴案件將依規定辦理。
6、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即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身心調適假」,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亦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請學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
7、重要法令宣導
(1)請同仁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及「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等法令,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教師恪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身安全。
(2)重申教師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即受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不得經營 商業或投機事業、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除 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