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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函轉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請依教育部函示辦理。

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16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1828D號函辦理。
二、旨揭法規第2條規定修正略以,教師證書得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核發;以電子方式核發者,免予記載照片。教師證書格式請參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2條附件一。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若對旨揭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蕭科員,電話:(02)7736-5540。
四、檢附教育部發布令影本及相關附件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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