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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本署補助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5學年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赴國內外同級學校參訪費用及投保傷害保險費用案

一、依「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相關特別獎勵措施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案補助經費請各校於115年9月30日(星期三)前,檢附「案件申請表」、「經費申請表」及「保險費單據」函送本署,俾憑續辦(前開申請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檢附案件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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