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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29【人事室】校務會議報告

  • 目前進修碩(博)士之教師,若今年畢業者,請於拿到畢業證書後儘速至人事室辦理改敍申請,以申請之日為改敍生效日。
  • 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出國案已由申請制改為報備制,所以寒暑假出國請上網填寫「寒暑假出國報備單」;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出國仍維持填寫「出國申請單」。如至大陸請填寫赴大陸申請表,返台後請填寫返台通報表。
  • 本校教職員工健康檢查,補助對象以編制內40歲以上(前一年度1231日止滿40歲者)公教人員及技工,每21次,經費補助為新臺幣4,500元為限,請事先提出申請,奉准後再行前往健康檢查,並得以公假登記(至多1)
  • 114學年度暑假期間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務人員應全日上班期間為71日至77日及824日至8月28日全天上班,78日至821日期間可以使用延長服務減少到班
  • 宣導事項:
  •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人事單位。交通安全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拒絕酒駕從你我做起。一件酒駕事故就會有至少2個家庭因為要付出的照護成本與心力而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甚至面臨家庭破碎的命運。希望大家不只是喊喊口號就好,也要真正實際付諸行動,因為不酒駕是一種珍惜且尊重自己及別人性命安全的生活態度。
  • 【重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公務人員如有於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後1日休假者,其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由當事人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且為避免有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當事人於提報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及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均應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按:109年起放寬使用國旅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
  • 為提升政府優質廉能形象,請確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內有關「受贈財物」與「飲宴應酬」之規定,凡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餽贈之財物或邀宴應酬,原則上應予拒絕並知會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予以登錄。
  •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為保障同仁健康,請同仁務必管控加班情形避免過勞,以維身心健康,每日辦公時數(含延長辦公時數)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60小時之規定上限,因業務急迫性或必要性因素申請加班,系統申請連續加班4小時需有至少30分鐘之休息(請勿填不扣中午),並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如遇有所屬同仁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通知本室報國教署同意,以符規定。
  • 宣導【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AP)訊息

「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AP)內容如下:

什麼是EAP?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簡稱EAP)是一套運用於工作職場的方案,目的在發現並協助員工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的個人問題(包括健康、婚姻、家庭、法律、情緒等),及協助組織處理可能影響生產力的相關議題,由專人協助預約089-326141轉530,全程保密。

  1. 心理諮詢服務
  1. 諮詢議題:如工作壓力、人際互動關係、情緒管理(包含失眠、憂鬱、焦慮)、夫妻或親子關係。
  2. 預約專線:0800-250-089 周一至周五8:00-18:00
  3. 提供服務機構:家立立基金會、臺東縣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家庭教育中心、衛福部、臺東縣生命線協會、張老師/電話諮詢。
  1. 法律諮詢服務
  1. 諮詢議題:買賣或租賃契約糾紛、民刑法解釋、民事訴訟程序、汽(機)車糾紛等。
  2. 提供服務機構:晉群法律事務所、臺東縣民服務中心、地方消費者服務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電話諮詢。
  1. 理財諮詢服務
  1. 諮詢議題:理財規劃、節稅建議、購屋、保險規劃等。
  2. 提供服務機構:臺東縣稅務局、國稅局臺東分局、國民旅遊卡特約銀行/電話諮詢。
  1. 醫療諮詢服務
  1. 諮詢議題:煙癮酗酒、更年期及運動保健、飲食營養、身體健康檢查結果評估建議。
  2. 提供服務機構:臺東縣衛生局、臺東馬偕紀念醫院、衛福部/電話諮詢。
  • 宣導【落實勤休制度管理實施計畫】簡報建置於人事室網頁,請多加利用。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1. 加班要件包括「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2. 「執行職務」範圍:就其內涵及性質而言,不限於執行本職勤(業)務,包括執行長官所發命令之非本職勤(業)務。各機關(構)如基於管理之需要,指派公務人員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處理本職以外之臨時性、突發性事務之特定期間值班、值勤、值日(夜)等,均屬之。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第11條】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重申教育部對教師涉及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之處理規定:
  1. 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關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情形。
  2.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未盡事宜依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設置職場霸凌暨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089)322047#881 (人事室)。

    (八)【廉政宣導】

  1. 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 相關規定,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2. 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其成員與學校間因有業務往來,爰依本規範第二點規定,家長會及其成員與學校間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學校公教人員如遇前揭情事,請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3.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多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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