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務組】轉知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五、本競賽採初賽、複賽及決賽三個階段辦理:
(一)初賽:辦理學生組初賽時,直轄市得以區為競賽單位;縣(市)得以鄉(鎮、市、區)為競賽單位辦理,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得視實務狀況辦理或不辦理。
(二)複賽: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本部主辦,有關機關(構)協辦,並由直轄市、縣(市)依附表承辦。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務狀況逕遴選教師組、社會組各語言各項代表參加決賽。
直轄市各語言各項除社會組(包括大專校院學生)外,各組決賽參賽人數以二人為限,縣(市)以一人為限。
直轄市各語言各項社會組(包括大專校院學生)參賽人數以三人為限,縣(市)以二人為限。
各競賽單位辦理本競賽應組織評判團隊,負責評判事宜。
學生組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各項比賽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務狀況辦理或不辦理初賽、複賽,如有學生表達參賽意願者,則應辦理。
九、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應於本競賽舉辦前,成立競賽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置成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承辦直轄市、縣(市)首長(兼任籌備會主任委員)一人。
(二)本部相關單位代表二人。
(三)文化部代表、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客家委員會代表各一人(得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四)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三人至五人。
(五)前一年及後一年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各一人。
(六)相關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前項籌備會成員名單,由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報本部核定。
十二、本競賽之競賽項目、組別及競賽員資格如下:
(一)項目:
1.演說。
2.情境式演說。
3.朗讀。
4.作文。
5.寫字。
6.字音字形。
7.讀者劇場。
(二)組別:
1.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2.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十八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3.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二十歲,及五專前三年之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4.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5.社會組(包括大專校院學生):除前四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三)競賽員資格:
1.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為依據,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2.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教師應以戶籍或辦事處所在地為依據,選擇以上所在地其中之一,報名參加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跨直轄市、縣(市)或跨區重複報名參賽者,取消參賽及得獎資格。
3.社會組(包括大專校院學生)應以戶籍所在地(至○年○月○日前須設籍六個月以上)、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為依據,選擇以上所在地其中之一,報名參加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競賽。跨直轄市、縣(市)或跨區重複報名參賽者,取消參賽及得獎資格。
4.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競賽年度近三年內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
5.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一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
(一)初賽:辦理學生組初賽時,直轄市得以區為競賽單位;縣(市)得以鄉(鎮、市、區)為競賽單位辦理,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得視實務狀況辦理或不辦理。
(二)複賽: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本部主辦,有關機關(構)協辦,並由直轄市、縣(市)依附表承辦。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務狀況逕遴選教師組、社會組各語言各項代表參加決賽。
直轄市各語言各項除社會組(包括大專校院學生)外,各組決賽參賽人數以二人為限,縣(市)以一人為限。
直轄市各語言各項社會組(包括大專校院學生)參賽人數以三人為限,縣(市)以二人為限。
各競賽單位辦理本競賽應組織評判團隊,負責評判事宜。
學生組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各項比賽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務狀況辦理或不辦理初賽、複賽,如有學生表達參賽意願者,則應辦理。
九、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應於本競賽舉辦前,成立競賽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置成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承辦直轄市、縣(市)首長(兼任籌備會主任委員)一人。
(二)本部相關單位代表二人。
(三)文化部代表、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客家委員會代表各一人(得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四)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三人至五人。
(五)前一年及後一年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各一人。
(六)相關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前項籌備會成員名單,由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報本部核定。
十二、本競賽之競賽項目、組別及競賽員資格如下:
(一)項目:
1.演說。
2.情境式演說。
3.朗讀。
4.作文。
5.寫字。
6.字音字形。
7.讀者劇場。
(二)組別:
1.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2.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十八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3.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二十歲,及五專前三年之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4.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5.社會組(包括大專校院學生):除前四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三)競賽員資格:
1.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為依據,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2.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教師應以戶籍或辦事處所在地為依據,選擇以上所在地其中之一,報名參加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跨直轄市、縣(市)或跨區重複報名參賽者,取消參賽及得獎資格。
3.社會組(包括大專校院學生)應以戶籍所在地(至○年○月○日前須設籍六個月以上)、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為依據,選擇以上所在地其中之一,報名參加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競賽。跨直轄市、縣(市)或跨區重複報名參賽者,取消參賽及得獎資格。
4.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競賽年度近三年內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
5.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一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