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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重申學校對校園教育人員疑似不當管教、體罰、違法處罰及霸凌事件之即時通報與調查責任,並落實正向管教理念,請各校加強宣導並確實依規定辦理

依據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府教學字第1150085337號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略以,各級學校應「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先予敘明。
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精神,如學校知悉學生疑似遭受體罰、不當管教、霸凌或其他侵害身心行為,涉有兒少法第49條情形者,應即依第53條規定通報社政主管機關。上述通報義務亦符合《校安通報作業要點》之規範。
三、    請各校學務及相關承辦人再次確認並建立校內通報作業流程,確保於知悉疑似事件後,依《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兒少法》及《校安通報作業要點》等規定,即時啟動通報與調查程序。如有疑義,請洽本府教育處承辦人協助釐清。
四、    有關教育部於115年1月12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實務執行事宜,本府已於115年1月14日以府教學字第1150009284號函、115年2月9日府教學字第1150031142號函轉各校,並於115年3月辦理2場研習,旨接相關校園事件之處理流程說明請各校依循辦理。
五、    為落實教育部零體罰政策及保障學生受教權,請各校持續推動正向管教,協助教職人員強化輔導與管教知能,提升其法規認識與教育專業,營造安全、友善之學習環境。
六、    除針對正式教師辦理宣導外,請一併加強對其他輔導管教人員之說明(包括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教官、校安人員、教育實習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等)。並善用教育部11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二「正向管教措施」,於校內研習、座談、會議中加強宣導,以深化全體教職人員對正當管教與法治教育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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