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本校115年致贈退休人員退休紀念品
- 為感謝及慰勞本校退休教師、職員在校服務之辛勤付出,比照往年致贈紀念品,並依教育部114年12月1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1313 90號書函轉行政院114年12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212號函、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及本校115年3月2日召開之主管會報決議辦理。
- 經查行政院前述114年12月10日,修正致贈公(政) 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之費用上限及對象,請各機關在每人新台幣1萬元以內覈實辦理,本校115 年度未分配是項經費,惟為表達感謝與祝福退休 (職)人員,在校期間之辛勞,並以學校名義餽贈。
- 為表達對退休人員之感謝,並增加紀念品選擇之多元性,以切實符合其所需,致贈學校退休(職) 人員紀念品方式說明如下:
- 致贈對象:正式編制內人員(含教師、職員),其退休生效日期經銓敘部、教育部或各機關審定生效者,並以當年實際獲核定退休函者為核銷依據。
- 致贈方式:每人1萬元以內具紀念價值之紀念品(禁止購買食物、餐券、禮券、一次性消耗品,如衛生紙、酒精、棉花棒、清潔用品等無具紀念價值之物品)。
- 核銷流程:
- 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前致贈紀念品為原則,倘於預退休(職)日前15日未獲核定退 休(職),得於核定日起1個月內辦理核銷事 宜,惟不得逾當年度會計關帳日。
- 請同意由退休(職)人員自行採購紀念品並代墊款項後,於上述核銷期限內,檢附憑證【發票並登載本校統編及紀念品照 片】,送人事室辦理直接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