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5年10月20日臺教師(四)字第1150084266號函辦理。
二、自68年師範教育法訂定發布以來,師資培育制度皆配合各時期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據以培育教師必要之專業知能與素養。現行師資培育制度,係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及「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所訂定,合先敘明。
三、參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6條第1項、教育部85年12月6日臺(85)師(三)字第851076963號函釋意旨,早年依原「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得證書者,於中等學校(國中、高中、高職)任教同一學科,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相互轉任時,免重新資格檢定及核發證書。惟依現行師資培育制度,「中等學校」包含「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即現行培育制度已無前開轉任需求及相關規定。
四、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以及退休教師再任之權益,參照早年轉任機制之意旨,依原「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得「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證書者,倘於退休後再重任教職(如:擔任代理教師),無論退休前是否曾經轉任,其所持教師證書之現行實質效力,皆視同具有現行中等學校同一學科之教師資格,不因其退休後中斷教學工作而有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