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轉知有關各機關應視勤(業)務特性,明定熱危害防護措施與標準作業程序,以維護公務人員於高溫期間執行職務安全。
依教育部115年5月28日臺教秘(一)字第1150053860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含附件)1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pdf
教育部 函.pdf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