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4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0801號函,落實勤休制度,定期檢討其妥適性,並定期進行工時分析,提出改善或精進建議。
- 據上開規定,本室由差勤管理系統匯出旨揭報表,將每月工時達上限之75%者特別標示。編制內職員每月一般加班上限為60小時,加班45小時以上者用紅字標示;勞基法適用人員每月一般加班上限20小時,奉准專案加班則當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加班35小時以上用紅字標示。由本室將各處室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各單位主管,並請各單位主管賡續留意同仁加班情形,並採取適當改善措施,以維護同仁健康權。
- 為避免同仁長時間過勞並兼顧業務推動,本計畫除依規定辦理外,特別結合實務作業情境進行宣導與管理: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4月8日函示,除定期檢討制度與進行工時分析外,各單位應將「工時管理」納入日常勤務分配的重要考量,避免集中於少數人員。
- 業務高峰(如招生季、評鑑、活動期間)應事前規劃人力分工與輪值表,避免臨時性大量加班。
- 各承辦人應定期檢視自身工時,及早反映業務負荷,而非接近上限才通報。
- 單位主管應於每月例會或工作檢討時,主動關注同仁工時分布是否失衡。
- 某單位於活動前一週才集中處理所有行政作業,導致承辦人單月加班達50小時。
- 改善作法:提前2週分階段完成(文書、採購、場地),並由2人分工,成功將單人加班時數降至30小時以下。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115年5月修訂版)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圖卡版)」資料業同步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路徑:政策與業務/培訓考用處/差勤獎懲),請多加利用。
- 【轉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115年5月版)」,業同步置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路徑:政策與業務-培訓考用處-差勤獎懲),請多加利用。
- 【轉知】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請在接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通知所屬人員於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期間,同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所定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紀錄時,應儘速依規定查明原因,並即時查核所屬人員是否從事兼職、其兼職是否踐行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之行政程序、與其定期填具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內容是否相符,以及是否符合服務法第15條相關規定及銓敘部相關解釋,倘經查重複加保係因不符法令規定之兼職情事所致,請依服務法、公保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為處理,以有效杜絕不符法令之兼職情事。
- 【宣導】自115年1月30日起國教署差勤系統已開放:
- 全體教職員工赴大陸(含港、澳)要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與「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於寒(暑)假時間出國者:兼行政教師填寫「出國申請單(非因公)」、專任教師填寫「寒暑假出國報備單」(不用再設定代理人)。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6~2028年「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特約醫療機構及其規劃辦理之健檢方案,請同仁參考運用。
- 【宣導】性騷擾防治
- 性騷擾之認定,除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 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者,亦同。
-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性騷擾情形,係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性騷擾事件,適用之。公開揭示校內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並公告本校網站。
- 本校性騷擾申訴管道:089-322047#881(人事室)
- 「職場霸凌」包括:言語、行為、肢體、互動等廣義的暴力行為,在4種霸凌形態中,最常發生的就是言語霸凌,主管咆哮、威脅、公開羞辱、冷嘲熱諷,都會讓受害人心理產生壓力。
- 為防治職場霸凌行為,提供員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本校將依「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要點」辦理相關申訴事件。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如下:申訴專線電話:(089)322047#881(人事室)。
國教署及所屬學校近來迭有涉及出差費相關爭議案件,案例概述如下:
- 案例一:某單位同仁申請3日之國內出差,惟公務業務於第2日下午即提前結束。該員於第3日未返回工作崗位,亦未辦理請假,卻於事後申報差旅費時,仍填報第3日之全額「雜費」及相關交通費用。
- 案例二:某同仁奉派由機關所在地(臺中)至臺北出差2日(2日出差事由不同),又因在臺北有住所,於第1日出差後未返回臺中,選擇住居臺北,隔日逕赴出差地點後,再返回臺中,卻仍申報第1日往返交通費及第2日往返交通費,其所申請之交通費部分涉有虛報情事。
- 法規提醒:
-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出差費之報支應以「覈實」為原則。
- 雜費及交通費之申領,應與實際公務行程及發生之必要費用相符。虛報、浮報均屬違規行為。
- 未據實申報差旅費,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外,情節嚴重者,可能尚需負擔相關刑事責任,請同仁務必覈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