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辦事項
辦理115年度專案查核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請本校全體同仁填寫具結書(如附件),並依限於5月8日前送人事室備查。
5月生日同仁有任O能、林O城、范O奕、林O蓉、梁O琪教師,生日快樂。請至人事室領取生日禮金。
工作報告
- 【轉知】銓敘部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宣導行為應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業明定公務員兼職行為之限制規定,其中各項兼職行為應報經權責機關(構)同意、備查或免經備查之適用(例外)情形,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及115年1月12日部法一字第11458929632號書函分別補充規定及補充說明。
- 重申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內容:
- 同意
(1)依法令兼任公職。(2)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3)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4)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5)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 備查
(1)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領證職業,且未影響本職工作。(2)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3)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4)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 但有下列情事者,免經備查:
(1)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2)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3)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4)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屬一次性之工作,亦未影響本職工作。(5)兼任屬一次性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亦未影響本職工作。(6)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亦未影響本職工作。(7)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 違反規定之效果: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或懲處(公務員考績法-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 【轉知】「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2024-2030年)」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2024-2030年)」,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業將乳癌、大腸癌、口腔癌、子宮頸癌及肺癌篩檢列為檢查項目,請同仁多加利用。
- 【重申】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對職場性騷擾防治之規定,雇主應依法採取相關措施。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不論是否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皆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開所稱「立即」,係要求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即時」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包含採行避免被害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並對被害人提供(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會福利資源等必要之協助;前開雇主責任,不因被害人離職而得予免除。又,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 雇主如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依本法第38條之1規定,應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為協助雇主落實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範,勞動部已彙整地方政府提供性騷擾被害人使用之相關資源,包括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法律扶助等服務,置於勞動部官網及就業平等網(網址:https://eeweb.mol.gov.tw)「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 意義: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本規範第2點第4款參照)。
- 舉例說明: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外交部、僑委會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社舉辦之活動。
-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該如何處理?
- 原則: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本規範第4點前段參照)
- 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本規範第4點但書參照):
- 屬公務禮儀。
-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台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台幣1,000元以下。
-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處理程序:
- 迅速處理: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本規範第5點第1項第1款參照)。
- 政風機構建議: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本規範第5點第2項參照)。
-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本規範第11點參照),至登錄表,其要項包含公務員與受贈財物者之基本資料、事由、事件內容大要、處理情形與建議及簽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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