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一、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稱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依本注意事項第31條略以:「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項各款以外之物品,有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校內若有上述情事,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以維護師生安全。
三、 為維護校園安全,請各校落實下列事前預防與危機事件處置相關工作:
(一) 於全校性會議加強教職員工相關安全意識宣導,遇有可疑情形主動向行政單位尋求協助,必要時進行校安通報。
(二) 實作課程進行前,務請完成安全操作宣導,並落實課室管理,掌握高風險學生學習情形。
(三) 定期進行校內突發事件演練,建立完善處置流程與分工,確保遇事各單位得及時介入處置,降低傷害。
四、 請學校持續透過校務會議、導師會議、親師座談會或聯絡簿等多元管道,向教職員工、學生及家長宣導校園安全規定;透過凝聚親師生共識,將相關安全準則及本注意事項有效落實於校園生活。
五、 若校內有疑似事件,應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7條規定,對偏差行為之學生應主動提供學生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依少年個別需求訂定輔導計畫,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繫,並依「學生輔導法」提供三級輔導。
六、 請貴校持續加強學生法治觀念之教育宣導作為,並應與警政單位保持校安聯繫合作機制,倘有處遇狀況,可依「維護校園安全支援協定書」適時請求警方支援,落實校園防護工作,以維護校園整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