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修部兼任(職)人員工作費支給表」(核定本)及「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2點(核定本)各1份,並溯自114年8月1日生效。原兼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並支領工作費有案之校長,於該校轉型為進修部之日仍擔任校長職務者,得續領至調離該校為止。(教育部1150123臺教授國字第1150006254號)
修正「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3條定明依教育階段、組織層級、 學校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就工作表現優良者分級支給行政工作獎金。
(教育部1150126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053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