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校總務處幹事蔡明翰115年1月19日報到。
2.行政院訂定114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自114年10月2日生效。全年在職者發給1.5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日期為農曆春節前10日(115年2月6日)一次發給。
3.檢送「臺東縣特殊優良教師評選暨教育部師鐸獎初審實施計畫」、「臺東縣特殊優良教師-校(園)長類評選實施計畫」各1份,請自我推薦者於115年2月11日(三)前備妥文件送人事室。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6~2028年「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特約醫療機構及其規劃辦理之健檢方案。為促進公教員工自主健康管理,總處特邀請符合本方案 需求說明所列資格之醫療機構,以新臺幣4,500 元規劃各式健檢方案,作為現職員工、退休人員及其眷屬等自費健 康檢查時之選擇參考。本方案辦理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有關本方案需求說明、特約醫療機構及其規劃之健檢方案相 關資訊,請逕至本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公教健檢專區」查詢。
5.勞動部 114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自 115 年起,每月最低工資調整為 29,500 元,每小時最低工資調整為 196 元。
6.本校編制內教職員,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滿 40 歲以上者,每 2 年 1 次健檢補助,以新臺幣 4,500 元上限,凡符合者請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經勞動部認可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健康檢查。有關補助費之請領,請填寫支出憑證黏存單送人事室辦理。
7「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422A號令修正發布
8.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為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鼓勵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生育,減輕育兒經濟負擔,以發給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加給差額補助,合計新臺幣十萬元。
9.國教署函以,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各機關自訂之職場霸凌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處理機制,請各機關宣導關心同仁,重視機關和諧及相互尊重,避免發生前述情事。
10.國教署函以,請各校確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爰請各單位主管考量季節性及週期性工作,應屬短期性而有延長辦公時數之必要,倘該等工作屬例行性工作,具有可預期性,請透過人力盤點、彈性用人、工作流程簡化等方式妥為因應以降低工時;倘有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2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等情形,請提早告知,俾利本室依規定報國教署同意。
11.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 115 年7 月 1 日生效。本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含本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違法(規)赴陸及違規赴港澳,依前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請各單位利用集會、研習等多元方式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相關建議懲處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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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人員及警監四階以下警察人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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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失態樣 |
建議最低懲 處額度 |
依據 |
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機關人員違法赴陸者,應加重懲處。
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者,應加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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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違法(規)赴陸 |
記過1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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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違法(規)赴陸 |
記過2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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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含以上)違法 (規)赴陸 |
記1大過 |
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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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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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失態樣 |
建議最低懲 處額度 |
建議最低懲處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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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違法(規)赴陸 |
記過2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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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含以上)違法 (規)赴陸 |
記1大過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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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赴港澳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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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失態樣 |
建議最低懲處 額度 |
依據 |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赴港澳行前、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均應辦理通報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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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違規赴港澳 |
申誡1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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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違規赴港澳 |
申誡2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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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 含以上) 違規赴 港澳 |
記過1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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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依規定完成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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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失態樣 |
建議最低懲處 額度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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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違規赴港澳 |
記過1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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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違規赴港澳 |
記過2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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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 含以上) 違規赴 港澳 |
記1大過 |
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 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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