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教育部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

主旨: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請查照。

說明: 依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修正條文各1份。

 

補充教育部函(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如下:

基於合法合憲原則,請各機關(構)學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 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本部刻正依 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 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 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 半年,爰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 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本部將另行通知各主管 機關依旨揭退撫條例之規定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 休所得。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 請各主管機關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 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 分,因須配合調整前開作業系統始得計算,爰請各主管機 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以利各支給 (發放)機關辦理發放作業,並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 依主管機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 性,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