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
三、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 港澳)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行前請查閱大陸委員會網頁相關資訊,預為瞭解中 國大陸及港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對人身安全及權益 可能之風險。
(二) 因公務事由在港澳辦理活動或會議應妥為規劃,避 免涉及敏感事務,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 應作為。必要時,得徵詢大陸委員會意見。
(三) 因公務事由應邀赴港澳參與活動或會議,應詳細瞭 解邀訪或主辦單位性質及屬性、對我方稱呼、活動 安排及相關細節,避免涉及敏感事務,並預先評估 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必要時,得徵詢大陸 委員會意見。
(四) 應留意遵守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公務資料、物品、 檔案等,非屬於與在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相關者,勿 攜往港澳。攜往港澳之手機、筆電等,勿存放與在 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無關之公務檔案、機敏檔案等。
(五) 可能涉及觸犯中國大陸及港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之 資料、物品、檔案、書籍、報章及期刊等,建議勿 攜往港澳。攜往港澳之手機、筆電等及其內之社群 媒體,亦建議勿存放相關之檔案、資訊、照片、影 片等,以避免遭遇風險。
(六)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原則上應搭乘本國籍航空器或 船舶;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亦宜盡量搭乘本國籍 航空器或船舶,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
(七) 通報作業: 1. 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 門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二點及 第六點所定之人員赴港澳,應依作業要點規定通 報大陸委員會。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仍應依本注 2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2. 前目以外其他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因 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 形外,該人員所屬機關(構)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 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 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以提供必要協助。 3. 作業要點第六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 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 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如附表一)通報所屬機 關(構)。 4.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 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 具通報表(如附表二)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 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作業要點 第二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 理。 5.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 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 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 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 關(構)留存。
(八) 涉國家安全或機敏之機關(構)人員,除因公務事由 或特殊情形外,建議避免前往港澳。 前項第七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 下列人員: (一) 港澳官方人士。 (二) 港澳民意代表。 (三) 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 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四)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四、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在港澳期間,應注意下列 3 事項:
(一)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 之活動。對中國大陸或港澳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 覺,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漏 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 物品或資訊,並請提高警覺避免公務資料及物品遭 竊取或搶劫。
(二) 留意可能遭港澳政府指控違法之言論,及避免接近 或進入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稱之禁地或毗 鄰禁地之處,以確保人身安全。
(三) 注意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宜結伴同行,避免前往 出現抗爭、集會遊行地點,或單獨前往陌生、出入 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 不當場所。
(四) 如遭遇中國大陸或港澳之羈押、逮捕、限制行動、 搜索或盤查詢問,得通知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 澳門辦事處請求協助。
(五) 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主辦或官方單位特殊 違常對待時,應提高警覺。
(六)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避免非必要私人行程,並避免 與可疑人士接觸。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不宜涉及 公務相關活動。
(七) 倘遇媒體詢問採訪,未獲授權許可,不得以私人或 代表機關(構)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八) 如有需要,得與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 處保持密切聯繫或請求協助。
(九) 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前點第二項所 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 具通報表(如附表二)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 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