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組】轉知「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修正案
主旨:「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1點、第4點,教育部業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153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各1份,請查照。
修正規定.odt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