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學務處夕會議報告

3月7日學務處夕會議報告
1.3月防疫至重點
(1)依據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規定「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洽公需檢附施打兩劑疫苗之小黃卡。
(2)每日各班導師進行班級,科任老師協助科任教室環境消毒。
(3)學校體育課應全程佩戴口罩,但從事運動時,如師生無呼吸道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得不佩戴口罩(不特定對象係指校內學生與學校工作人員等以外之人員)。
(4)師生進行歌唱、音樂吹奏、合奏、舞蹈類之課程及教學活動,可以不戴口罩,但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
(5)教師授課時,若能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且無呼吸道相關症狀,得不佩戴口罩,惟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
(6)依據臺東縣政府教育規定辦理縣內外戶外教學參訪、交流或競賽等活動,須提供防疫計畫報府備查。
(7)用餐期間,維持環境通風,用餐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
2.家長日辦理完畢,感謝同仁的協助,請3月11日前將班親會記錄上傳至學務主任上傳區。
※正向管教宣導
1.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2.邇來仍時有教師違法處罰(體罰)及學校行政單位延遲、隱匿通報案件之情,爰請貴府(局)確實督導所主管學校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教師法」等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及查明妥處疑似案件。
3.倘學校端知悉疑有體罰案件肇生,通報法規依據臚列如下:
(1)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以下稱通報作業要點):「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53條規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3)上開案件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第12點及兒少法第100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
4承上,疑似體罰案件之處理流程等則應依下列法規辦理:
(1)處理流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
◎行政程序法第6節。
(2)案件經查證屬實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適法性之處置:
◎教師法第4章略以:予以解聘、停聘等處分。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予以記大過、記過、申誡等懲處。」
◎兒少法第97條規定略以:「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2點第2項規定略以:「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處理。」